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有效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因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伤亡的抚恤优待,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