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