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章 优待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