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五)禁止被申请人泄露、散布、传播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隐私;
(六)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七)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八)禁止被申请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九)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