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人民法院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平台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可以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一)平台的商业模式及平台经营者实际受到的竞争约束;

(二)平台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该市场份额的持续时间;

(三)平台经营是否存在显著的网络效应、规模效应、范围效应等;

(四)平台经营者掌握的相关数据、算法、技术等情况;

(五)平台经营者对相邻市场的影响;

(六)用户或者平台内经营者对平台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及制衡能力、锁定效应、使用习惯、同时使用多个平台的情况、转向其他平台经营者的成本等;

(七)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意愿、能力及所面临的规模要求、技术要求、政策法律限制等市场进入障碍;

(八)相关市场的创新和技术变化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虑的与平台经营相关的因素。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