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者摊位,在景区及其周边和海水浴场内从事销售旅游纪念品、食品饮料等经营活动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