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景区及其周边和海水浴场内从事销售旅游纪念品、食品饮料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者摊位。

景区、海水浴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管理区范围内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和演艺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对景区内的固定场所和摊位收取费用的,应当依法、合理,降低经营者的运营成本,鼓励市场竞争,防止形成垄断,避免商品和服务价格畸高。对流动售卖和擅自摆摊、圈地等经营行为,有权采取制止、劝离等措施,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