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施行之日起满一年,市人民政府以及主管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部门应当就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