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附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其他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