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