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