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提出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应当报送立法建议项目书,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和必要的参阅资料,明确送审时间。其中,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议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其可行性;建议废止地方性法规项目书内容包括:建议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和说明。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