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