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被军队除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