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防需要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战时征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