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推动京津冀档案事业协同发展,建立健全合作机制。

推进京津冀档案资源查询利用一体化建设。加强学术交流,联合开展人才培养。

加强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