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档案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档案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