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的数据共享标准,推进本行政区域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促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档案数字资源加强融通汇集和深度应用,推动档案数字资源在民生服务、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