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对珍贵特色档案申报档案文献遗产,做好档案文献遗产保护。档案馆应当与有关单位建立合作共享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手艺技能、民族风貌、著名人物、特色品牌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