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定期对数据交易场所履行数据流通交易安全责任、落实数据流通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和保护技术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数据交易场所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