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数据流通交易相关领域的人才引进、培育、评价、激励机制,落实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围绕数据可信流通、隐私计算、合规审查等环节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

支持引进国际和国家级大数据科研机构在本省设立研发中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