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以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依法授权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运营本级所归集的公共数据。

鼓励各级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运用自主运营或者授权运营等形式运营本单位数据。

鼓励利用公共数据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