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促进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发展、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