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风筝文化产业发展与促进、文化传承与交流、品牌培育与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筝文化产业,是指风筝文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与风筝文化相关的活动的集合。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