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将湿地保护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增强全民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四月第三周为全省湿地保护宣传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