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林长制考核内容。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