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纳入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