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餐饮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部门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统筹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反餐饮浪费以及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