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反餐饮浪费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办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在反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