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反餐饮浪费办法第十二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二)强制消费或者变相强制消费;(三)设置最低消费标准;(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