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

(二)强制消费或者变相强制消费;

(三)设置最低消费标准;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