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务用餐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等用餐标准,反对公务活动餐饮浪费。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践行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消费理念,在反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