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立法权限第八条有效涉及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除为实施国家法律和重大改革事项要求外,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