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七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委员会,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4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