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六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研究室应当在立项、调研、起草、审议、公布、实施等各个环节,适时组织开展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市地方性法规颁布后,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落实执法司法普法责任,将有关市地方性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市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4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