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和执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统筹协调。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相关部门提出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及时跟踪了解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落实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