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以及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市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陕西人大网、榆林人大网以及榆林日报等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