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编印简报,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时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