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