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