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财政资金支持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实施主体未完成预期目标的;

(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公示,单位负责人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的调整,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