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管理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的诚信管理和伦理审查。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和学风建设。

科研诚信状况应当作为科研项目立项、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