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规则所称代表建议办理,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交由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认真研究办理并按规定时限答复。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