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第十七条有效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需要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