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九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