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主席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州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