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