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下列人员不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在巴州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自治州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五)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上一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本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秘书处书面请假。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