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警示提示安全风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