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保税区、农业农村示范区、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相互衔接,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