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禁止在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建设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和管道运输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筑、设施严重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搬迁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