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